106-108年臺中市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7月11日
一、 為防制空氣污染,鼓勵民眾汰換二行程機車、換購及新購電動二輪車或六期機車,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之主辦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 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補助車型之相關規定:
(一) 汰舊換購六期機車補助對象限個人申請,另汰舊換購六期二手機車僅限中低收入戶或戶籍設籍於本市和平區之民眾申請。
(二) 淘汰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之二行程機車,並於補助期間完成回收及報廢手續。
前項所稱回收,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回收車體手續;所稱報廢,指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
(三) 六期機車指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起出廠之四行程機車,經環保署核定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為六期機車。
四、 本計畫補助期間自106年1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其他相關規定依環保署「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辦理。
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換購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換購六期機車者,購車發票須為108年開立。(註:發票應另註明買受人姓名、品名、新車車號,並加蓋統編章)自106年12月15日起,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者,以完成報廢日期為準,判定補助年度。各項補助方案期限如下:
(一) 申請106年度補助者,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報廢,並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月10日前完成車體回收及提出申請。
(二) 申請107年度補助者,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報廢,並於107年1月1日至108年1月10日前完成車體回收及提出申請。
(三) 申請108年度補助者,二行程機車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報廢及回收;
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換購電動二輪車、自行車及六期機車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完成購車,並於108年1月11日至108年11月30日間提出申請。
五、 淘汰二行程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回收及報廢時間,須於106年1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之間。
(二) 報廢日期為107年4月17日之前者,須於回收或報廢當年或前二年曾實施機車排氣檢驗;報廢或回收日期自107年4月17日起,得免機車排氣檢驗紀錄。
(三) 回收及報廢之二行程機車之車籍,須於104年12月31日起設籍本市轄區,現仍在籍者且期間未曾有遷出紀錄;
申請和平專案者,回收及報廢之二行程機車車籍須於104年12月31日起設籍本市和平區,現仍在籍者且期間未曾有遷出紀錄。
(四) 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戶籍須設籍本市轄區;申請和平專案者提出申請時戶籍須設籍本市和平區。
(五) 獨資、合夥或法人:須於本市登記或設立。
六、 本計畫補助種類金額及條件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應檢附文件如附表四。
七、 申請補助者需檢齊附表四之證明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線上申請。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或蓋章應清晰可辨。
八、 淘汰二行程機車車主與新購置車輛申請者須為同一人,始得申請「汰舊換購電動機車、汰舊換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汰舊換購自行車、汰舊換購六期機車」補助,汰舊換購六期機車與自行車購買證明須為發票,特殊情形無法開立發票,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可後提出收據證明。
申請案件經受理後若須更換項目,僅限案件於「已受理」(未經審查)之階段,但經審查判定有資格不符者,得重新申請,須填寫更換項目切結書並以一次為限。
同一輛二行程機車僅可選擇申請一項補助,淘汰二行程機車、汰舊換購電動二輪車、汰舊換購自行車或汰舊換購六期機車擇一申請補助。
同一輛二行程機車僅可選擇申請一項補助,淘汰二行程機車、汰舊換購電動二輪車、汰舊換購自行車或汰舊換購六期機車擇一申請補助。
九、 申請汰舊換購電動二輪車或汰舊換購六期機車(淘汰之二行程機車須符合前述五、淘汰二行程機車應符合之規定)或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 申請汰舊換購補助之電動機車、六期機車(新車)或新購電動機車者,須於臺中市監理單位掛牌。
(二) 自然人:年滿18歲,戶籍須於申請時設籍本市轄區;申請和平專案者提出申請時戶籍須設籍本市和平區。
(三) 獨資、合夥或法人:須於本市登記或設立。
(四) 申請汰舊換購六期機車(新車)、電動機車或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者,其機車須為新領牌機車,不得有過戶紀錄。
十、 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分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及經濟部訂定之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所定之補助標準補助之。
自然人申請汰舊換購電動機車、汰舊換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汰舊換購自行車、汰舊換購六期機車、新購電動機車及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終身限補助一次。
獨資、合夥或法人新購電動二輪車達2輛以上者,須提出補助計畫書,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准。
十一、 補助順序不分申請補助種類,全面以網路線上申請,並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得不予補助。
十二、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予以駁回其申請,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倘申請文件因通知補正,未於補助期間內完成補正,或補助經費用罄無法予以補助,主管機關不負延遲之責。
十三、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扣除電匯手續費(新臺幣30元)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補助款予申請人,若為退匯再匯,手續費採累計扣除。
前項申請人提供帳戶為臺灣銀行者,得免扣匯款手續費。
十四、 補助所得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之規定,故應扣繳申報為綜合所得收入,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十五、 申請人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者,主辦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補助款。
十六、 本計畫倘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