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簽約? 綠電憑證交易衝上百萬張 就等立法院

不敢簽約? 綠電憑證交易衝上百萬張 就等立法院

【綠電交易起步走】系列3

為鼓勵民間設置綠電,政府學習國外經驗,以躉購價格保證收購綠電,讓民間投資的設備、經營能得到合理回饋。不過,綠電賣給政府(躉購)不再是唯一選擇。隨著台灣再生能源憑證(T-REC)的發展,市場上已有不少買家等著購買綠電。

日月光2018年10月宣布直接向大同企業買綠電,打算成為第一家直接向業者購買綠電的企業。嘉義鹽灘地太陽光電尚未發電,買家已經上門等著購買。自由市場前景看好,但距離正式簽約還缺臨門一腳,關鍵條文就在《再生能源條例》修正案。

2018年1月行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至今仍未完成三讀。

 

2018年1月行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至今仍未完成三讀。陳文姿攝,資料照片。

 

綠電保障回歸  闖交易市場有退路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包括二項影響綠電自由市場發展的關鍵條文,分別是第9條開放躉購與自由市場二套制度相互轉換,第12條的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條款。(點此參閱:躉購與綠電憑證的單選題

第9條允許參加政府保證收購(躉購)合約的綠電,退出改加入綠電買賣自由市場,自由市場裡的綠電也可以重新加入政府的躉購制度。

為何讓躉購與自由市場兩者互換的機制如此關鍵?台灣再生能源憑證第三方認證單位-經濟部標檢局的組長黃志文解釋,即便電力自由交易價格很好,但誰能保證一家公司能穩健經營20年?再生能源的設置初期涉及大量資金,這些資金都要跟銀行借貸,銀行寧可少賺一點,也希望業者穩定接受政府20年的躉購,更有保障。

因此,第9條的意義在當市場出現問題時,綠電還有機會回歸到政府的躉購制度。另一方面,原本參與躉購的綠電也可以進入綠電市場,讓市場供給更加多元。

這樣的發展對政府也有好處。能源局組長陳崇憲解釋,躉購對業者而言比較穩定,綠電市場則是提供綠電交易的空間。兩項並存,業者多一種選擇;對政府而言,不必全靠躉購來促成綠電,所需經費也相對減少。

綠電可以自用、賣給政府、也可以賣到自由市場,通常是看哪邊價格好,但政府合約相對穩定,也是另一個優勢。製圖:詹嘉紋

 

綠電可以自用、賣給政府、也可以賣到自由市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未來修法將允許後二者自由轉換。製圖:詹嘉紋

 

用電大戶使用再生能源  創造國內市場百萬張需求

第12條的用電大戶條款,其效應則在增加市場對綠電需求。第12條規定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購買綠電憑證或繳納代金,四種方式擇一。

黃志文指出,法案並未明訂要設置再生能源的比例,但參考現有的地方自治條例【註】,大多是以800瓩用電大戶設置契約容量10%的綠電為標準。考量部分公司因設置空間不足,或其他因素,將轉而購買再生能源憑證。

標檢局以全國4800家用電大戶依可能購買憑證的比例估算,每年約需15~16億度憑證,相當於150~160萬張憑證(每張憑證為1000度)。

立院審查卡關  關鍵條例等待協商

行政院2018年1月提出《再生能源條例》修正草案,即明列修法方向。4月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時,雖已初審通過,但多項條文仍以二案併陳的方式等待黨團協商。5月黨團協商後仍未能取得共識,至今仍未三讀。

正等著法律條文確定正式簽下賣電合約的天泰能源集團董事長陳坤宏,對此表示憂心。他指出,聯合國氣候大會通過《巴黎氣候協定》後,歐洲將對進出口商品增加減碳規定,屆時綠電憑證是新的資產,只要發展綠電就會有綠電憑證。台灣若還沒準備好,國內業者只好到國際市場購買憑證,等於讓外國賺走這筆綠電的錢。

立院對第9條躉購與自由交易切換的機制,爭議點在於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躉購費率,加上其他條文也有部分爭議,因此擱置。2018年11月底公投後,火力與核能議題爭辯加劇,民進黨政府雖然強調綠能發展不受影響,但在民、國兩黨對綠能政策的分歧下,民進黨立委表示,《再生能源條例》修法還須等待更多共識。綠電自由交易市場之路,就此留下一大未知的變數。(系列報導,待續)

※ 註:台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即規定「指定用電契約容量達八百瓩以上用戶,應於本市擇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亦規定「用電需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擇本市適當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經發局分3期公告用電量月平均800千瓦以上大戶,要求自公告日起3年內完成裝設用電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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