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民眾健康保障,環保署訂定發布「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發布日期:2019.01.22
環保署於108年1月22日訂定發布「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強化管制產製氯乙烯及聚氯乙烯的石化製程,以落實氯乙烯單體的排放減量。
氯乙烯單體係對人體有明確致癌性影響物質,屬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民眾健康備受關注,環保署為降低民眾生活環境中暴露於氯乙烯單體所造成健康衝擊,對於排放氯乙烯單體之石化業相關製程加強管制,預期可有效降低對環境的危害。
鎖定每個環節
環保署表示,環保署所訂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針對石化業之廢氣燃燒塔、儲槽及設備元件等可能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之主要排放來源,訂有管制規範,已有效降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環保署為進一步強化石化業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制及減量工作,優先針對會排放氯乙烯單體的石化製程,訂定加嚴管制及排放標準。
落實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環保署本次參採國際間管制與執行經驗,審酌國內管制現況,並考量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設備技術可行性,訂定「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藉由強化管制氯乙烯及聚氯乙烯之生產製造、輸儲及運輸等過程,降低氯乙烯單體及二氯乙烷等有害空氣污染物由排放管道或逸散等方式進入到環境中所造成之衝擊影響。
促使業者加強污染防制投資
環保署說明,本標準管制重點包括訂定氯乙烯排放管道排放濃度不得大於10 ppm;規定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000ppm,另要求採用低洩漏型設備元件,以源頭管制方式澈底降低設備元件洩漏機率及排放量;裝載操作之進料及卸料管線應採止漏型接頭且保持密閉狀態,避免物料裝卸過程造成洩漏污染;槽車之任何設備及裝卸口為氣密狀態,且槽車所屬設備元件之揮發性有機物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000ppm,避免槽車逸散造成污染;開啟重合槽或聚合槽,設備開口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平均值應小於500ppm,避免因開啟過程造成短時間大量排放污染;產製氯乙烯單體之二氯乙烷儲槽採用固定頂槽者,應裝設儲槽排氣密閉收集系統,並連通至削減率達95%以上之污染防制設備;規定氯乙烯單體製程及聚氯乙烯製程之廢水管制措施,要求聚氯乙烯製程廢水(含清洗反應槽之廢水)之水中氯乙烯單體濃度處理至小於0.1 mg/L才得回收再利用等多項管制措施,以減少氯乙烯單體由排放管道或逸散等方式進入到環境之可能性。本標準給予業者合理改善時間,除部分需耗時執行之改善工程給予1~3年內之改善期限,其餘規定皆於發布日即生效實施。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 )下載參閱。